三包规定出台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了,其创立伊始反映出了管理方面上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先天不足,例如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博弈。这也使得三包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平衡利益的问题,导致这些年有些经营者利用三包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搪塞消费者,甚至完全错误地理解、引用这些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三包规定只是一个管理规范,不是一项法律,不能和法律相悖。因此,汽车三包适用规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前提:交付汽车必须是符合标准、无缺陷、无瑕疵的合格产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消费者的汽车本身就有缺陷和瑕疵,或者经营者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就直接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合同法》,而不是三包规定。
作为一个交通工具,汽车是消费者付出了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元的消费品,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质上只针对车辆有60天的保质期,这是每一个消费者都难以接受的,也与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不匹配,亟待修改。
一般一台车在出厂、运输、经销商收货、入库、检测、存储等方面会经过各项检测,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收到一台尽可能合格的车辆。尽管如此,仍避免不了有隐含瑕疵的问题,这些只能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三包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行驶不超过多少万公里的车辆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售后解决。
三包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很遗憾目前很多条款变成了维权障碍。各地车主和消协反映现在消费者退车越来越难。有些时候,消费者本来基于《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可以先退车,但是三包规定就使得退车非常难。
三包规定应当做一些修改,尤其是不要包含封闭性的认定条件。例如,三包规定第20条中仅仅限定在几种条件下可以退换货,没有列出更加开放性的策略。《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网购设定了冷静期,考虑到汽车产品的特殊性,汽车三包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消费者保护法》设置一个消费冷静期。
三包规定第12条规定,“销售人员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如果提供相关不合格产品,第39条规定对经销商的处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执行部门是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