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全进口豪华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所镌刻的编号与进口证明书、随车检验单等文件上所登记的编号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处理意见:
被告为系争车辆的国内销售商,系争车辆为被告与原告签约后向进口商订购的新车,该车辆进口至中国后,按正常进口流程进行了海关申报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并获发进口证明书、随车检验单等文件,在此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均未发现实车发动机号与申报信息首字母不一致情况。系争车辆完成进口流程后进入进口商仓库,此后再由进口商交付被告,被告并未参与办理前述车辆进口流程。被告收到系争车辆后按照行业规定与标准对于系争车辆进行了PDI检查(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该检查主要是对新车外观(内外饰)和随车工具进行静态检查,以及对功能性零部件、机械构造等进行动态检查,并不需要对发动机缸体上镌刻的发动机号进行核对一项。被告既无欺诈的动机,也无欺诈的故意,更没有欺诈的行为,因此上述情形无法认定被告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