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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告向被告以550万元购得进口的宾利汽车一台。在移交检查时被告发现车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清除了损伤,之后车右后遮阳窗帘出现异响,被告又更换了遮阳窗帘总成。后原告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并“退一赔三”。一审贵州省该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二审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律师点评:
本案是我国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汽车销售合同案件,其中对经销商新车PDI程序所适用的范围及修复程度进行裁判,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的售前检查,行业通称为PDI,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独特的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所制订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经销商应参照乘用车新车PDI检查表所列项目对新车进行售前检查,发现新车轻微瑕疵,可以按照PDI程序整备,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