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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商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宣传手册中列明所售车型配有PDE功能,但同时载明:“本手册图片和内容会因为生产技术/工艺及市场等的变化而不时调整,具体配置及参数以实车为准”,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载明“车辆配置为车按原厂出厂配置出厂”。在此情况下,被告所售车辆并未配有PDE功能是否构成欺诈。

 

处理意见: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在销售过程中向原告承诺系争车辆带有PDE功能,被告亦未对原告进行误导,因此难以认定被告存在隐瞒车辆真实信息的主观过错。因原告在购买车辆前,并未至被告处查看车辆,也未向被告了解系争车辆的详细配置信息,仅根据生产商所发布广告的配置信息即作出购买系争车辆的意思表示,其对标的物的误解不应归责于被上诉人,因此不应认定被告存在欺诈。